一、住院报销政策
(一) 职工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
1.起付线800元,5000元以内部分按80%支付,5000元至10000元部分按85%支付,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%支付,退休人员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%。
2.恶性肿瘤患者,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、化疗多次住院的,只扣一次起付线。
3.职工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(包括住院及门诊)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。
4.大额救助:职工患者医疗费用(包括住院及门诊)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部分,由大额救助金按90%比例支付,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。
5.职工住院及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。
(二)居民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
1.一档缴费:按45%支付。
2.二档缴费:按60%支付。
3.未成年居民、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。
4.住院起付标准: 800元。
5.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(包括住院及门诊)最高支付限额:一档缴费的为18万元;二档缴费的为22万元。
6.恶性肿瘤患者,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、化疗多次住院的,只扣一次起付线。
7.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
(1)起付标准为1.6万元,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.6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。
(2)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.6万以上、10万以下的部分按50%补偿;10万元以上、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0%补偿;20万元以上、30万元以下按70%补偿;30万元以上部分按75%补偿。
(3)一个医疗年度内,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。
(4)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6000元,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每档增加5%,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。
(三)烟台市内六区外参保患者转院报销管理规定
1.烟台市行政区域内(龙口、莱阳、栖霞、招远、莱州、长岛、蓬莱、海阳)的职工、居民到本市非参保地医院住院,无需办理转诊手续,在就诊医院按比例直接报销。
(四)山东省内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报销管理规定
1.山东省内烟台市外(如威海、泰安、荷泽、青岛等)的职工及居民患者在我院住院可经省内异地结算平台报销,需每次住院前在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(包括转诊、急症、异地安置三种情况),先与我院异地结算平台联网(我院联网编码:060101),出院可直接报销,报销比例按患者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。
2.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、居民患者到山东省内烟台市外就诊的,均需提前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,职工、二档缴费居民患者经异地联网后可在就医地直接报销,本市一档缴费的居民需回原参保地报销,不能按省内异地结算平台政策报销。
(五)山东省外全国范围内的职工、居民医保报销政策
山东省外参保人员(如内蒙古、河北、黑龙江等)在我院住院可经全国跨省异地联网结算平台报销,需提前在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(包括转诊、急症、异地安置三种情况),先与我院跨省异地结算平台联网。住院登记时提供本人社保卡,出院可直接报销,医保报销比例按患者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。
二、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(一)城镇职工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1.城镇职工甲类门诊慢性病种类:白血病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脑出血后遗症、颅内肿瘤(良性)、椎管内肿瘤(良性)、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、重度烧伤、肝硬化失代偿期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(肺、心功能失代偿期)、慢性心力衰竭(心功能Ⅲ级以上)、糖尿病合并并发症、脑梗塞后遗症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股骨头坏死、精神障碍(精神分裂症、偏执性精神障碍、躁狂发作、双相障碍、抑郁发作、强迫症)
2.城镇职工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城镇职工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无起付线,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5%支付,尿毒症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、腹膜透析、环孢素A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%。
(二)城镇职工乙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1.城镇职工乙类慢性病种类及支付限额
乙类慢性病病种 | 年最高支付限额 |
糖尿病 | 2000元 |
消化性溃疡 | 1500元 |
风湿性关节炎 | 3000元 |
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| 3000元 |
强直性脊柱炎 | 4000元 |
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| 1500元 |
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| 3000元 |
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| 3000元 |
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| 3000元 |
血友病 | 40000元 |
运动神经元病 | 2000元 |
帕金森病 | 4000元 |
重症肌无力 | 3000元 |
格林-巴利综合征 | 2000元 |
癫痫 | 2000元 |
系统性硬化病 | 2000元 |
银屑病 | 2000元 |
慢性病毒性肝炎(乙、丙型) | 4000元 |
脑出血、脑梗死后遗症(生活部分自理者) | 2000元 |
原发性高血压(2级高危以上) | 1500元 |
慢性心力衰竭 | 1800元 |
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(18个月) | 9000元 |
心脏移植术后 | 40000元 |
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| 1500元 |
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(18个月) | 9000元 |
结核病(24个月) | 3000元 |
颅内、颈内及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(18个月) | 9000元 |
锁骨下动脉支架置入术后(18个月) | 9000元 |
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| 1500元 |
骨髓移植术后(36个月) | 20000元 |
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| 6500元 |
自体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| 4000元 |
肝豆状核变性 | 3000元 |
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| 4000元 |
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| 5000元 |
多发性肌炎 | 3000元 |
皮肌炎 | 4000元 |
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| 2500元 |
自身免疫性肝炎 | 7000元 |
脊髓空洞症 | 3000元 |
肺间质纤维化 | 3000元 |
干燥综合征 | 4000元 |
白癜风 | 1500元 |
溃疡性结肠炎(24个月) | 1500元 |
骨软化病 | 3000元 |
白塞病 | 1500元 |
大动脉炎 | 3000元 |
结节性多动脉炎 | 3000元 |
显微镜下多动脉炎 | 3000元 |
肉芽肿性多动脉炎 | 4000元 |
血管性痴呆 | 4000元 |
克罗恩病 | 4000元 |
线粒体病 | 10000元 |
苯丙酮尿症 其中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 | 1500元 30000元 |
2.城镇职工乙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(1)城镇职工乙类慢性病每年度报销起付线为300元,按病种设年度报销限额,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%比例报销。
(2)患有多种乙类慢性病的患者,可按最早认定的两个乙类慢性病病种享受待遇,每一病种各设起伏线300元,按病种各享受年度报销限额。
城镇职工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发生门诊报销费用,否则不予报销(职工血液透析除外)。
(三)城镇居民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1.城镇居民甲类慢性病种类及门诊报销定额
甲类门诊慢性病病种 | 居民一档年最高报销额 |
白血病 | 4500元 |
慢性肾功能衰竭 | 19000元 |
脑出血后遗症期 | 3500元 |
颅内肿瘤(良性)(36个月) | 3500元 |
椎管内肿瘤(良性)(36个月) | 2000元 |
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 | 3000元 |
重度烧伤 | 3000元 |
肝硬化失代偿期 | 3500元 |
慢性肺源性心脏病) | 1300元 |
慢性心力衰竭 | 1500元 |
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| 2000元 |
脑梗塞后遗症期 | 1500元 |
系统性红斑狼疮 | 2500元 |
再生障碍性贫血 | 4000元 |
股骨头坏死(36个月) | 2000元 |
精神障碍 | 1800元 |
2.城镇居民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居民甲类慢性病门诊报销起付线300元,居民一档按病种设年支付限额,按40%比例报销;居民二档不设年支付限额,按60%比例报销。
(四)城镇居民乙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1.城镇居民乙类慢性病种类及门诊支付限额
乙类慢性病病种 | 一档年报销限额 | 二档年报销限额 |
糖尿病 | 800元 | 1200元 |
慢性心力衰竭 | 800元 | 1200元 |
类风湿性关节炎 | 800元 | 1200元 |
重症肌无力 | 800元 | 1200元 |
系统性硬化病 | 800元 | 1200元 |
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| 800元 | 1200元 |
血友病 | 5000元 | 25000元 |
结核病(24个月) | 1200元 | 1800元 |
苯丙酮尿症 其中四氢生物碟呤缺乏症 | 1500元 30000元 | 1500元 30000元 |
甲状腺功能亢进症(Graves病)(18个月) | 600元 | 900元 |
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| 1300元 | 1800元 |
运动神经元病 | 800元 | 1200元 |
格林-巴利综合征(12个月) | 800元 | 1200元 |
癫痫 | 800元 | 1200元 |
银屑病 | 800元 | 1200元 |
脑出血、脑梗死(生活部分自理者) | 800元 | 1200元 |
心脏移植术后 | 17000元 | 25000元 |
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| 600元 | 900元 |
桥本氏甲状腺炎 | 600元 | 900元 |
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| 600元 | 900元 |
骨髓移植术后(36个月) | 8000元 | 12000元 |
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| 2800元 | 4000元 |
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| 1700元 | 2500元 |
肝豆状核变性 | 1300元 | 1800元 |
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| 1700元 | 2500元 |
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| 2000元 | 3000元 |
多发性肌炎 | 1300元 | 1800元 |
皮肌炎 | 1700元 | 2500元 |
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| 1000元 | 1500元 |
自身免疫性肝炎 | 3000元 | 4000元 |
骨髓空洞症 | 1300元 | 1800元 |
肺间质纤维化 | 1300元 | 1800元 |
干燥综合症 | 1700元 | 2500元 |
白癜风 | 600元 | 900元 |
溃疡性结肠炎(24个月) | 600元 | 900元 |
骨软化病 | 1300元 | 1800元 |
白塞病 | 600元 | 900元 |
大动脉炎 | 1300元 | 1800元 |
结节性多动脉炎 | 1300元 | 1800元 |
显微镜下多血管炎 | 1300元 | 1800元 |
肉芽肿性多血管炎 | 1700元 | 2500元 |
血管性痴呆 | 1700元 | 2500元 |
克罗恩病 | 1700元 | 2500元 |
线粒体病 | 4200元 | 6000元 |
2.城镇居民乙类慢性病门诊报销政策
居民乙类慢性病门诊报销起付线300元,按病种设年支付限额,居民一档按35%比例报销,居民二档按50%比例报销。
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发生门诊费用,否则不予报销。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海澜路9号 | 联系方式:0535-6753999
订阅号